4.4 应急终止
粮油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县两级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Ⅰ级)或县级(Ⅱ级)粮油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生产
建立粮食生产最低警戒线制度,全市基本粮田保护面积300万亩,粮食总产250万吨,要以此作为最低生产警戒线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负起保护和管理责任。
5.2 粮食储备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1 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10万吨,其中市级粮食储备规模6万吨,市以下4万吨。
5.2.2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按照确保市政府驻地及其他城市可供市场10天以上的成品粮应急储备的要求,建立市级小包装成品粮应急储备2900吨,其他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小包装成品粮应急储备,确保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2.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任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为加强市场调控,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5.3.1 适用范围。在泰安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和连锁超市在正常和非常情况下的最低库存或最高库存数量。
5.3.2 具体标准。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最低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10%;粮食批发商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最低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10%;粮食加工企业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最低库存为月均加工量的10%;连锁超市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30%,最低库存为月均销售量的10%(新办照企业以当年度粮食经营量为基数,制定最高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30%,最低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