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市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食用油)出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食用油)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市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储备粮(油)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油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油供不应求时,市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经市政府批准,市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食用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市驻地及县城)对粮油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7)加强粮油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4 市、县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应急状态后,市、县两级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油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油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油市场秩序。
(3)市、县两级迅速执行相应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县级(Ⅱ级)粮油应急状态时,由县级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粮油应急预案,并向市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县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粮油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油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保证粮油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如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