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年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保持耕地动态平衡,保证新开垦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无违法批地行为,无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能够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落实治理违法用地责任协议书》要求,对违法用地及时予以制止;
(六)国土资源执法和管理工作基础扎实,做到耕地保护的图表、账册、档案资料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各项业务基础建设健全、完善;
(七)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发挥村级土地信息员作用,形成区县、乡镇、村土地监管网络,完善耕地保护和治理违法用地预防、举报、监管、查处、奖惩等各项制度,把违法用地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八)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建设、法制、公安、法院、监察和综合执法队伍及水、电、气、热等相关部门治理违法用地联动机制的作用,各尽其责,联合作战,做到早发现、多角度、立体化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九)加强对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把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到每家每户,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打牢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基础;
(十)区县定期召开专项会议,总结部署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保护耕地卓有成效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缺乏管理、屡发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前款规定将内容具体化,并制定评分标准。
第七条 经自查评分合格的区县,应于每年10月底前,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创建工作总结和书面申请报告,报送至市国土房管局接受考评验收。确认达到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标准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公布,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取得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称号的区县,每年年底要将本区县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