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是指我市区县中模范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并经过一定程序评选出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创建工作的开展、组织、检查、考核和评选表彰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创建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活动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与创建活动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禁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六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的标准是:
(一)区县人民政府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重视国土资源执法和管理工作,并将耕地管理和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管理和普查等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二)严格实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乡镇、村、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年末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