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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淄博市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克山病防治项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项目县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内容包括专业人员培训、病情调查、治疗管理、病历档案资料、经费落实等。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市卫生局成立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组,统一协调实施项目,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技术方案的审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制订、有关人员培训,执行项目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质量控制,调度了解项目工作进度。
  3、执行项目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4、执行项目的区县疾控等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项目工作,定期向当地卫生局和上级疾控(含省地研所)等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冲抵原防病经费。
  2、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区县补足,要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方筹集资金,提高项目工作质量。
  (三)项目执行时间
  2008年3-6月份完成项目培训,2008年7~8月份落实项目实施计划;2008年9~10月份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材料报市卫生局。
  (四)项目监督与考评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组织开展项目终期考评。
  2、各级疾控(地方病防治)等机构及时调度了解项目工作进度,每月向上级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项目工作,定期通报情况,8月中旬前向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报告项目工作总结。
  3、建立项目指标考评体系,对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实施全过程控制。
  4、各级疾控(地方病防治)机构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责任到人。要定期派专家对项目进度、资金管理、物品使用、技术标准进行督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5、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逐级完成项目终期评估,评估报告逐级上报。

  附表:
  中央补助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病防治项目资金分配表(万元)

市、县(区)

总计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碘缺乏病防治

克山病防治

淄博市

6.78

1

1.2

3.2

1.38

市疾控中心

0.85

  

0.85

 

淄川区

1.5

 

1.2

0.3

 

张店区(含高新区)

0.3

  

0.3

 

博山区

0.3

  

0.3

 

临淄区

0.3

  

0.3

 

周村区

0.3

  

0.3

 

桓台县

0.3

  

0.3

 

高青县

1.25

1

 

0.25

 

沂源县

1.68

  

0.3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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