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成果奖的一、二等奖奖状发给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二、三等奖荣誉证书发给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优先推荐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优先推荐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优先推荐市年度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并可作为获奖人员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项目向评审办提出异议。异议必须用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七条 异议由评审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评审办应当将异议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发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送评审办。无推荐单位的,由评审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对推荐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对有重大异议问题的,必要时由评审办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和评委会委员进行会审,并提出复核意见报评委会裁定。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则上该项目不再参加本年度成果奖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应将异议项目的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奖项的,撤销并追回奖励。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标准化成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