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与标准文本前言或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表述相一致。
第十七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标委会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四章 评审、公示和授奖
第十八条 标准化成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1次。
第十九条 标准化成果奖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评委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评委会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时,相关评审专家或评委会委员不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办对推荐项目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入围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拟获奖项目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三)公示:评审办汇总专业评审结果,对拟获奖项目在本市有关媒体(含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并收集、汇总、协调和处理异议意见,形成获奖提名项目名单及异议问题调查处理的说明;
(四)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对公示后的获奖提名项目进行审议,并评定获奖项目。标准化成果奖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成果奖获奖项目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成果奖奖状和荣誉证书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