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综合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国家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全面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创新性突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主题突出,论证严密,结构清晰,文字表达精炼、准确,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在市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较好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创新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立论比较清晰,文字表达清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在市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基本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性,达到国内较高水平,文字表达通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标准化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可向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标委会申报。不得同时向2个(含2个)以上单位申报。无上述申报渠道的可直接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者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个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依次顺延。其他在沪主要完成单位应出具同意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意见,并盖章。若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单位须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十五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表》,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并均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