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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综合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国家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全面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创新性突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主题突出,论证严密,结构清晰,文字表达精炼、准确,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在市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较好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创新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立论比较清晰,文字表达清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在市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基本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性,达到国内较高水平,文字表达通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标准化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可向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标委会申报。不得同时向2个(含2个)以上单位申报。无上述申报渠道的可直接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者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个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依次顺延。其他在沪主要完成单位应出具同意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意见,并盖章。若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单位须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十五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表》,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并均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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