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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8〕45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通过组织开展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提高上海市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作出贡献。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并授予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标准化成果奖)。标准化成果奖包括优秀技术成果奖和优秀学术成果奖。

  第三条 标准化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实行自愿申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成果奖的组织工作,并成立标准化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本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审定及对重大异议问题的裁定等工作。

  评审办负责标准化成果奖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公示等相关事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基本条件和奖项等级

  第五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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