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
(沪卫基层〔2008〕6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建立与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体现村卫生室公益性,切实减轻郊区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现制定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村卫生室,均实施本意见提出的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
在村卫生室就诊的市民,均可享受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政策。
二、基本药品范围
本文件所指的基本药品,是指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沪卫基层〔2008〕3号)制定的本区县村卫生室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三、实施办法
村卫生室以基本药品的实际进价向就诊患者收取药品费用,不得加收药品运输、贮藏、损耗、人力等费用。
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按有关规定实施统一采购和配送。村卫生室定期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基本药品采购需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向区县药品采购部门申报,各区县药品采购部门根据《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统一规定》(沪府办[2002]46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区县药品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后配送。
四、经费补偿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后减少收入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原则上按照基本药品收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同时,按照村卫生室现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或组织要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投入,确保其正常运行。
区县财政对村卫生室的基本药品补偿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按实结算,作为专项经费下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度将补偿经费下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补偿经费后,应纳入对村卫生室经费统一拨付途径,及时下拨各村卫生室。
对于尚未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在过渡期间,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补偿经费按现行经费拨付途径,对村卫生室予以及时足额补偿。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建立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村卫生室要按照全市统一的《上海市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收费标准公示表》(见附件)要求,如实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基本药品进出账册和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实施专人负责,做到每日一核对、每月一汇总,确保药品账册、门诊记录、处方和收据存根相关内容一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镇村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指导本乡镇村卫生室具体落实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政策;定期抽查各村卫生室药品进出账册和门诊日志登记内容;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指导合理、安全用药。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政策,定期督查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配送、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登记、结算和统计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区县卫生等部门,制定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后,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方法,认真做好补助资金审核工作,落实资金来源,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同时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收费标准公示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上海市村卫生室基本药品收费标准公示表
区县 乡镇 村卫生室
基本药品 种,其中西药 种,中成药 种,自2008年10月1 日起按实际进价收费。
编号 | 药品名称 | 规格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编号 | 药品名称 | 规格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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