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其它企业单位应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年度预算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
2、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政策是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技术领先性,是否对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4、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能源替代效果,是否具有很好的示范宣传效应;
5、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项目经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2、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支持资金。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扶持资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有关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