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
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 (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