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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拍卖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内容清楚、简要合法,不能越权承诺,对付款时间、拍卖财产的交付等严格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拍卖报告应包括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情况、拍卖结果、成交确认、拍卖笔录等详细情况及相关副本。
  第四十六条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移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在接到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业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价款全部汇入指定的账户: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十日内一次性全款到位;价款在200-1000万元的,可分期付款在二十日内全款到位;价款在1000万以上的,可分期付款在三十日内全款到位;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付款条款应当符合此要求。
  第四十八条 佣金的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通知拍卖机构向买受人收取。
  拍卖机构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政府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买受人就拍卖佣金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拍卖机构直接向买受人收取。
  拍卖机构的佣金已经包括了工作人员前期调查、寻求客户、组织拍卖等发生的实际费用,拍卖成交后除按规定收取佣金外,拍卖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买受人全额交付价款后,业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并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的交割手续。
  对交割期限有特殊要求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通知拍卖机构,在拍卖须知及成交确认书上告知竞买人。

第七章 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

  第五十条 业务部门在移交拍卖后拍卖成交前,涉案财产发生法律或者事实障碍不宜继续拍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中止或撤回委托拍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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