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秩序追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4日)停止执行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步伐,根据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
(一)为吸引外资企业到我市投资房地产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的项目设计容积率在上浮20%的范围内,允许按有关程序调整,但必须全额缴纳上浮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鼓励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对一次性投入开发建设单体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上,并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超市、大型商场、3星级以上酒店等项目(不包括小户型、对外零售的商业网点),免收除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以外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政府还将采取利用产业发展基金补助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三)为满足国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 1年内在我市不同地段分别开发建设2个以上、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在1年内,一个住宅建设项目分2期开发建设、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可以在该开发企业内部平衡;一次性投资开发建设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项目平衡。
(四)商品房可以分次预售。办理和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满足其他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前提下实行分批次审批。单体建筑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单体工程总投资的25%,即可按单体楼房分批次地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使购房者能够提前申请个人贷款。
(五)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老城区改造项目退让红线距离根据两侧建筑和实际情况,采取左右照应的办法按程序审批确定。
(七)对大宗土地(7至15公顷)开发建设和老城区、临街危旧楼改造以及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测算土地成本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