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8年8月30日以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建成区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城市管理事项: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
(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
(四)城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
(五)城市燃气管理行政执法;
(六)城市供水管理行政执法;
(七)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八)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执法;
(九)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
(十)城市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管理行政执法;
(十一)城市文化市场管理行政执法;
(十二)城市水利管理行政执法;
(十三)城市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市容整洁、维护城市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条 城市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职能相对集中、教育管理并重、科学规划、合理疏导的原则。
第六条 漯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城市管理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对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指挥。漯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经济开发区均应依照法定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户外广告(独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除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