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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入驻我省,支持股份制银行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参股福建地方银行。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六)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鼓励和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帮助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形式进行融资,为企业扩大中长期项目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的具体办法。

  (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确权申请,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基金来闽投资,办好创业投资对接活动。引导民间资金向创业资本转化,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对投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为其提供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服务合同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二、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确保正常出口结汇。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对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持续经营一定年限且无违规记录的出口企业,在出口实绩内的业务实行灵活、快速的结汇办法。

  (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采取简易快捷方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电子比对信息通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力求提前。加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边审边退”、“先退后审”退税方式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单证质押贷款业务。

  (十一)降低出口收汇风险。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费,由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各设区市根据财力情况,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以一定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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