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8〕2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现就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融资服务
(一)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鼓励各银行业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按上限管理,并积极调整信贷投向结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给予倾斜。鼓励银行业机构采取业内融资、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资金和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加大金融支持闽台经贸合作的力度。支持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存款,壮大资金实力,增强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能力。各银行业分支机构应以不低于年度信贷平均增速,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二)改进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创新中小企业客户服务模式,简化授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小企业授信管理体制机制。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单独的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的信贷部门。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开展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试点。
(三)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各银行业机构应积极开发针对性强、便捷有效的信贷品种,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满足不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福建银监局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运用省内外中小企业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和工具。
(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活动,加强分类管理,扶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合理的银企保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创新担保业务,降低合作各方风险。鼓励和支持台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进出口商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并实行优惠利率。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