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公布《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祁金立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总则”修改为“第一章总则”;“二管理范围与执法分工”修改为“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三法律责任”修改为“第三章法律责任”;“四执法与监督”修改为“第四章执法与监管”;“五附则”修改为“第五章附则”。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经济开发区均应依照法定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三、删除第八条第(一)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加强户外广告(独立大型户外广告除外)监管”,作为第(一)项。
将第(十)项修改为“治理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和场外经营行为”,作为第(九)项。
增加“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项。增加“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活动性商亭、电话亭等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一)项。
增加“城市夜景灯光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二)项。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划行归市,治理无照经营行为”。
五、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划定的早市、夜市摊群(点)规范化管理”。
六、增加“加强商业噪声污染的监管”,作为第十二条第(四)项。
七、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加强对营宿楼餐饮门店油污排放污染、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