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06号)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平凉市、定西市、庆阳市、白银市、临夏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
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七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5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特殊土地政策,全力保障灾后重建用地。

  (一)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编制本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核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异地搬迁、恢复生产等用地,在合理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整补充,调整方案在报批建设用地时一并上报。

  (二)多途径落实建设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计划。计划指标不足的在省内调剂安排,追加用地计划指标。非硬化道路和农田水利、畜禽养殖场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用地计划。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