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相关利害人发现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可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并抄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采集典型人民防空工程的中标价格和市场信息,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及《造价信息》发布,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定点企业参考。
第七条 防护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应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条款,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条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的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中标承接任务的定点企业必须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提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前述文件资料起五日内在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上公布有关防护设备招标采购、安装项目交易情况。
第九条 定点企业应当每年对已安装的防护设备产品进行维护保养,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保修期内,免费维护保养;保修期外,有偿维护保养。定点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跟踪服务和保修制度,建立年度维修项目及铰页、闭锁、密闭胶条等设备的保修、保养记录档案,经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盖章确认,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件与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公布资料相一致的,准予办理备案手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件与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公布资料不一致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调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