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应优先列入省、市级重点技术创新和推荐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以及国家和财政部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各级专利管理部门,要与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抓好与技术进步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该项目的专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申请、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提高其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三、申请承担技术进步项目的单位,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的作用。
1、申请承担技术进步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申请承担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单位,应当对拟申请项目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并向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情况的说明和明确项目完成后拟达到的专利申请目标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目标。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各个阶段或完成后,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可向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申请资助;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善于利用专利信息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要实时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包括论文发表登记审查制度在内的防止提前公开研究成果的管理制度,避免拟申请专利保护的各阶段产生的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防止专利资产流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的,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前,未经项目承担单位许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不得公开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技术秘密。
3、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技术进步项目验收、评审时,应当向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申请专利的情况说明,并附专利申请文件;涉及与第三方关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许可等关系的,应当一并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规定专利目标的,或申请、形成其他知识产权的,也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
申请优秀新产品奖的单位,应当就申请优秀新产品奖的项目承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存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优秀新产品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