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与技术进步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
(筑知[2008]28号)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我市技术进步工作中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技术进步工作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经贸委、科技局等涉及技术进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研究科技项目(以下统称技术进步项目)管理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奖励、成果管理及其转化等环节,执行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
1、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各类科研、技术创新和技改计划时,要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加大对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研究的支持力度,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技术进步项目立项要进行与该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把获取专利情况作为立项参考目标和验收参考指标。
2、在技术进步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要把申请项目的专利目标、专利检索情况作为评审的参考内容之一,把预期技术创新成果是否具备
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把该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对已经获得发明专利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二次专利研发项目,可以优先给予立项。
技术进步项目立项后,要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的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遵循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明确预期申请专利的数量和种类,并作为项目鉴定验收的内容之一。
3、技术进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技术进步项目成果鉴定机构,在组织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技术进步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
在涉及优秀新产品奖、应用研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应将项目获得专利权的数量和指标作为技术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