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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二)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组织,允许其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十三)为鼓励大企业总部落户,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总部字号或商号的预保护,3年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字号或商号,并将其置于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不受该企业外商投资者是否控股的限制。

  (二十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在法定的时限内,可通过依法修改章程,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

  四、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十五)大力支持农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为农民增收搭建信息平台,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之间形成“市场联基地、基地带产业、产业兴市场、市场促增收”的产业链模式。推进农村商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支持县区申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展销会。

  (二十六)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自愿办理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在登记和管理上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依托农村工商所建立一批农村经纪人服务站,实现产销地服务站之间信息互通和工商、农商联动,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之间有效对接。

  (二十七)积极培育农产品商标,实施农产品商标辅导制度和工商联络员上门服务制度,指导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认定,培育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十八)大力推广涉农合同参考文本和示范文本,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监督涉农合同的履行,调解涉农合同纠纷,查处利用涉农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联系点制度,帮助涉农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规范,探索创建“守合同、重信用”村屯、农户的制度。

  (二十九)放开包装种子和化肥等农资的零售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等开展农资连锁配送,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其网点从事农资连锁配送等涉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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