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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中不带字号的,在改制后的新名称中可以不添加字号,允许改制后的企业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企业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原有名称保留2年。经国有、集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意,与集团母公司没有资产关系的其他改制企业,允许冠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或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企业集团字号。

  (十六)对通过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只要尚存净资产,且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即允许其通过变更登记,整体改制为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中,允许职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将转变身份的补偿费、集资购置的设备、集资款、拖欠的工资和抵押金等个人债权置换成个人股权,经企业章程确认和依法验资后,即可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十七)对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及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同意后,可按照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登记注册;对净资产为负数的,只要新股东承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允许其在不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的前提下,以实际投入的股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重新登记。

  (十八)对国有、集体企业因改制需要注销原企业的,只要企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债务担保证明,即予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证件。

  (十九)鼓励民营经济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并在政策上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优惠政策。对外商购买我市改制企业股份的,可按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并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三、运用外资企业登记职能推动对外开放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环保节能产业投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鼓励外商投资同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水平革新有机结合,支持外商投资从低水平生产制造向高端技术领域拓展的产业结构升级。

  (二十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均允许外商投资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原则上采用大类行业用语,对于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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