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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
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门槛

  (一)赋予各类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名称使用权,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只要有经营需求,即可申请使用市名,允许其在名称中冠以“长春市”、“长春”的字样。

  (二)对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该商标。经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被授权企业可以使用该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对与其存在投资或合作关系,且经其授权许可的,允许被授权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字号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

  (四)放宽企业名称有关行业特征的限制,其注册资本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3000万元,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主动帮助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五)对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带有“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

  (六)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的限制,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下设3个控股子公司,即可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新设立的公司拟组建企业集团的,集团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先使用“集团”字词,然后再由母公司承诺自设立之日起的1年内,完成子公司的设立;允许出资人先注册若干子公司、再由股东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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