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12月)。
各市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市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总结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国家部际领导小组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市级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专项治理工作开始后,各市领导小组每月要上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全省开展工作。
附件2: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省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察厅厅长担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1名厅级领导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主任由劳动保障厅分管厅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治理的协调与联络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