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宋恩华副省长担任,副组长为省劳动保障厅傅文才厅长、省监察厅王雪峰厅长,成员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省证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3月)。
各市、县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对社保基金经办与管理的重点业务、重要部门和主要环节认真进行检查,摸清风险点、关键部位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管理使用发现的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市领导小组要进行巡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4-7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要实施监督检查,对部分市、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主要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及时指出问题,督促尽快整改。
各市领导小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70%的县。省级领导小组在巡查的基础上,抽查面不少于50%。期间,部际领导小组将进行抽查。
主要是检查各地自查自纠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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