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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1.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同级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
  2.扶持资金处理。拟上市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省、市级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3.积极支持鼓励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税费应依法缴纳,同级人民政府可视其并购重组成本情况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对企业给予支持。
  (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范围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备案或转报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
  (五)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六)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落实好省政府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资源后备库的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后省政府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企业省政府给予200 万元补助,市政府按1:1 与省上配套,给予200万元补助,同时设立100 万元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四、做好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我市与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签订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合作备忘录》中确定的合作项目和工作措施。根据我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需要,就企业改制上市、规范运作、治理结构、基础管理、发展战略等主题举办培训班,使我市企业及时把握资本市场的法规政策与形势动态。要加快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申报进程,帮助已申报企业尽快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支持已进入辅导的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上报发行申报材料,进入上市申报程序;支持和鼓励适合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创造条件。
  (二)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条件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全市企业按期进行调查摸底,对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或成长性好的企业及时吸收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对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要实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促其进入培育、申报、上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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