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82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第162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住房年度计划,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收购二手房和社会捐赠以及其他途径获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六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因素构成,并与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