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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一)全面清理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具体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
  请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5048434  5016593  5066039(传真) 电子邮箱:nxfzjd@163.com)。
  (二)审核论证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12月中旬完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五、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期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区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附件: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
  填表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项目

 

设定依据

 

审批机关

自治区政府

 

审批方式

 

自治区政府部门

 

地市级政府

 

收费情况

 

地市级政府部门

 

县级政府

 

年检情况

 

县级政府部门

 

处理意见

保留

 

取消

 

合并

 

下放

 

改变管理方式

 

清理理由

 

审批机关意见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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