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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8.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和登记。
  三、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通过对现在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其他外省区没有设定或已取消的项目,我区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四)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五)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利于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给市、县审批;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文件,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以上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统一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银川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统一提出清理意见;其他市、县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公布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做好本地区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
  自治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后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进行清理。做到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不漏报不重报,要加强与下级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做好与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要分清自治区本级行政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县级行政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部门共同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的权限,统一提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报备案。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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