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根据王正伟主席在全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要对现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争取再取消和调整一批没有必要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主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范围内进行清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的审批和登记行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范围和正在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进行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3.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4.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6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7.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各类年检、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