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三亚海事局所属三亚海岸电台,应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它现有的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海上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应急办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应急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7.1.4 搜救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航空器与应急办联系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有线电话(0898-88272063);
(3)DSC系统;
(4)通过其它海岸电台(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设置的电台);
(5)通过省搜救中心。
7.1.5 现场力量之间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单边带;
(3)移动电话等。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1 应急办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7.2.2 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应急办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7.2.3 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7.2.4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海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7.3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实施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4 应急医疗保障
7.4.1 市卫生局负责按照《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对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7.5 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应急办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6 应急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应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处置、应急补偿和奖励、救援设备更新等。
7.7 应急物资保障
由市民政局负责,在处置重特大应急事件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8 应急后勤保障
7.8.1 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7.8.2 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9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