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1.2 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5.3.11.3 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5.3.11.4 除人命救助外,提供必要的应急启动资金。
5.4 应急行动终止或中止
5.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终止或中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海况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搜救行动。
5.4.2 应急协调人、现场总指挥应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或中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5 重新启动
5.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指挥应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
5.6 后期处置
5.6.1 善后处理
5.6.1.1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5.6.1.2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援助工作,以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5.6.1.3 市外事办、市台办负责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5.6.2 总结评估
5.6.2.1 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行动报告。
5.6.2.2 现场指挥应对现场搜救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报告。
5.6.2.3 应急办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在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5.6.2.4 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5.6.2.5 应急办将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6 新闻发布
6.1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的人员担任,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
6.2 应急办负责承办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具体由宣传报道组处理。
6.3 新闻发布以发送新闻稿、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6.4 新闻信息必须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核准后对外发布,或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6.5 当所发布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须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6.6 当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应急办给予协助。
6.7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险情或演习的基本情况、行动经过和结果、相关成员单位所做的工作、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
6.8 新闻发布应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持社会稳定,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通信保障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