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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3.2.1 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

  5.3.2.2 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1)要求遇险船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2)协调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3)组织附近船舶实施救援;

  (4)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船艇、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5)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讯联络方式。

  5.3.2.3 向搜救力量下达指令,并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南卡》的要求,尽可能将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交待清楚,并可随形势变化进行补充修正。
  5.3.2.4 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执行应急行动的单位、船只或人员、行动时间;

  (2)搜救对象有关情况:遇险船舶、航空器、人员名称、国籍、呼号、种类、吨位、主要尺度、特征、联络方式等;

  (3)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类型(碰撞、搁浅、触礁、漏水、机损、火灾、爆炸、风灾、沉没、失踪、失控或请求紧急医疗援助、航空器迫降、坠毁等紧急情况),损失情况和伤亡情况;

  (4)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5)初步确定的搜救区域、范围及工作任务等。

  5.3.2.5 协调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海上的应急救援行动。

  5.3.2.6 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5.3.3 应急办值班员的行动

  5.3.3.1 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5.3.3.2 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5.3.3.3 通过应急办的指挥系统指导现场救援。

  5.3.3.4 协助应急协调人做好工作。

  5.3.4 现场指挥的行动

  5.3.4.1 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或航空器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专业救助船或者应急办指定的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

  5.3.4.2 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转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5.3.4.3 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

  (4)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5.3.4.4 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5.3.4.5 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出现油污染情况,应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5.3.4.6 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5.3.5 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5.3.6 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5.3.6.1 向应急办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5.3.6.2 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5.3.6.3 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5.3.7 应急支援力量的行动

  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5.3.8 专家咨询组的行动

  由应急总指挥或应急处置办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3.9 事故调查组的行动

  负责查清事故原因,并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关决策支持。

  5.3.10 法律支援组的行动

  研究分析应急行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为应急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为事后索赔工作做好准备。

  5.3.11 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保险人等的行动

  5.3.11.1 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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