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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2.1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各职能部门发布或解除重大级别以上危险信息,必须认真核对情况,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获得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2)市气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三亚市各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三亚海事局负责通过发布航行通(警)告、VHF广播、DSC等措施向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4)发布预警信息至少应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防控措施等内容。

  4.2.2 预防行动

  (1)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2)预警信息发布后,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旅游、国土环境资源、沿海各区、各镇人民政府等,应按各自职责认真检查评估有关方面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报警信息接收

  应急办值班员接到海上报警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按附件1《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记录相关信息。

  5.1.2 信息核实与处理

  5.1.2.1 应急办值班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核实的途径包括:

  (1)报请海南省搜救中心核实;

  (2)向相关海事机构核实;

  (3)向船舶报告中心、海岸电台核实;

  (4)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核实;

  (5)向港航单位、引航站等核实;

  (6)向附近渔船和船舶核实;

  (7)向派出船艇进行搜寻核实。

  5.1.2.2 根据获取的报警信息,在海图上标示事故地点或当事船舶的位置,确定是否属于本搜救责任区。

  5.1.2.3 搜集有关气象海况、水文资料并进行分析。

  5.1.2.4 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5.1.3 险情信息上报

  5.1.3.1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险情,应及时报告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值班室,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5.1.3.2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应在接到报警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值班室,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在接警后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书面报告上述有关部门。

  5.1.3.3 对发生地点在本市搜救责任区域外的险情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省搜救中心。

  5.2 险情评估

  5.2.1 应急协调人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应急协调人认为必要时,应报告总指挥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2.2 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5.2.3 应急协调人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确定险情等级,拟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提出所需应急救助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员保护需求、法律支援需求、专家支援需求等,并报应急总指挥审批实施。

  5.3 应急处置

  5.3.1 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5.3.1.1 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或上级决定启动本预案时,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5.3.1.2 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5.3.1.3 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应急总指挥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指挥体系的级别。

  5.3.1.4 指定现场指挥。

  5.3.1.5 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3.1.6 负责应急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3.2 应急协调人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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