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排查隐患,抓好安全生产和节约资源工作
各设区市要落实全省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安全隐患。对商场、餐馆、旅店、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化工仓库等易燃易爆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要加强国庆黄金周期间流通企业促销经营活动的管理,认真落实《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倡导零售商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增设各类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以良好的购物环境、优质的服务态度迎接消费者。继续实施《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按商务部部署,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对经营单位执行月饼等商品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监测,及时掌握两节市场运行情况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认真执行商务部《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加强节日市场监测工作,密切监测粮油肉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市场动态,做好预测预警。加大督导力度,重点强化日报告制度,尤其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要强调基层部门和企业第一时间报告,做到快速反应,积极应对,有效处置,确保节日市场运行安全和社会安定。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应将本单位节日市场监测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9月19日前报我委市场调节处,并落实辖区内重点监测的商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市场供求、消费价格、热销商品、零售和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等方面的市场监测与分析工作,在10月5日9:00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将当地黄金周期间的市场运行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市场调节处。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9月29日-10月5日所在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热销商品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客流情况等,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等,其中10月5日当日销售额可依据前6天销售情况进行测算后一同上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食安办应将本辖区节前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在9月25日前,节后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情况在10月8日前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和省食安办。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节前和节后还应两次报送各设区市中秋、国庆市场供应统计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