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民主党派、无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三)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建议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人选。拟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先向市委统战部提出协商意见,在市委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有关单位提出建议人选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委统战部共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
(四)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