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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鲁民发〔2008〕37号)


各市民族宗教局(办):
  自2002年我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居)创建活动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少数民族聚居村(居)积极响应,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关系团结和睦,各项事业繁荣发展的模范村(居),极大地激发了全省各族人民团结一心,锐意进取,同心同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为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树立典型、激励先进,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民族乡(镇)、少数民族千人以上的乡(镇),少数民族聚居村(居)、城市少数民族聚居社区等,是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阵地,其稳定和发展水平关系到全省的和谐与发展大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旨在进一步探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设的新经验和新方法,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树立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典型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阵地,加快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有利于团结我省广大少数民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一切有生力量,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对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族工作,夯实民族工作基础,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水平与建设“和谐山东”,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重点,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引导和激励全省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形成我省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民主管理更加规范,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巩固,社会环境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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