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若有上述违法行为,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省政府与试点市政府、试点市政府与试点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三、试点范围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凡是要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而且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并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市级政府,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每个试点县(市、区)设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其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00万元(欠发达县域55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均为1.5亿元。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经营规范、运行良好的,一年后,经批准可在注册资本上限范围内增资扩股。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禁止关联股东控股。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原则上不超过10%。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规范的个人或企业入股。
(二)科学设置监管指标,严格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