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增加“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为指导,稳妥有序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小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稳妥有序。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2.风险可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3.明确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规范运作。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工商局、公安厅、经贸委、山东银监局、人行济南分行参加,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定;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县(市、区),审核、上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监测,跟踪监管资金流向;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