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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08〕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获得劳动报酬,重建美好家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川府发〔2008〕23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现实意义

  以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为支付基础,在灾区基础性、公共性工程和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服务性工作,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并获取必要的劳动报酬和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拓宽灾区群众就业渠道,大量吸纳灾区群众和返乡农民工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缓解灾区就业压力,使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地就业,改善灾区群众生活,促进社会稳定;二是组织灾区群众参与建设,在实践中掌握和提高实用技能,增强就业和发展能力,为灾区恢复重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三是使灾区群众真切感受到灾后重建工程带来的新变化,增强抗震自救的信心和决心,激发灾区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的积极性;四是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降低灾后重建成本,提高重建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灾区群众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主体作用,通过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工程建设与相关服务工作,切实关心灾区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二)坚持优先就近就业原则。所有灾区重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为灾区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

  (三)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设单位吸收灾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的意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用工协议。

  (四)坚持权益保障原则。要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合法利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签定劳动合同,给参加工程建设的灾区群众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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