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商行政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企业,要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七)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政府责任领导要牵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广泛动员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各级环保、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行政、安监和电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着力研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方案,对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三江”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2008年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要加大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综合整治,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到位。要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决策失误,产生环境严重污染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部门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