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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十单位关于2008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是要加大对重点流域、水库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整治和监管力度。二是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整治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三、职责分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城管、工商、安监等部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产能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 》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淘汰上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监督供电企业按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 SO2 排放量,实现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和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司法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开展环保领域依法治理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五)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场及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沿岸乡镇(街道)、村(居)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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