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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十单位关于2008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建成后无法实现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整改到位;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由污水处理厂所在县(市)政府予以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整改期间暂不审批该县(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对污水处理厂在进水量正常情况下超标排污、未按要求处理污泥、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已安装但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污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营发生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法律责任。

  3、检查已建成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垃圾填埋场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等,重点是渗滤液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实施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水库)污染企业专项整治

  1、以“三江”和山仔水库、东张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水口水库等大型水库为重点,对2007 年以来新、改、扩建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工艺设备监管力度,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重污染项目,要及时报请所在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关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企业,对经多次检查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长期超标排污、偷排、直排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拒报或隐瞒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依法予以停产限期整改或关闭处罚。对治理无望、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2008 年6 月以来,“三江”和山仔水库、东张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库上游以及水口水库等大型水库流域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各相关县(市)区要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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