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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事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事宜的通知
(榕政办〔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1、参保范围: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2、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
  3、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及保险年度
  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责任。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伤残保险、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其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额为1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由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额最高为1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产生的符合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5%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元。
  5、承担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参保人数每人提取0.5元作为学校开展学生参保工作业务经费。
  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在确保医疗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当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高于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10%时,应当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应适当向患重病的参保人员倾斜。启动二次补偿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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