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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办法》的通知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

  (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督导活动结束后,有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督导津贴的权利。

  第八条 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质量督导人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

  (五)收集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六)督导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交现场督导表或现场督导报告。

  第九条 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条 现场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委派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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