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全国全省统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考务资料收集归档,包括:鉴定公告、考前会议记录、报名人数、补考人员情况登记表、考场安排表、试卷交接单、考场记录表、考试汇总表、考生用过的试卷(答题卡)、论文及评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职业和等级的空白试卷保存两份,保存期两年;其他考务资料保存在“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或“考务管理软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统考的制卷资料,保存期一年。考生个人申报资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属报名点保存,保存期三年。
第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省中心、省属鉴定所、省批准的高级技师统一鉴定试点单位或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务资料;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还需保存业绩考核评分表、论文答辩评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由实施综合评审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属鉴定所站技师、中烹等八大职业技师以及所有除竞赛以外的高级技师理论试卷、技能考核评分表及综合评审资料。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
第七条 考试结果档案(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由负责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第八条 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由负责评估和年检的省市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九条 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报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等。高级考评员档案由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评员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开展考评员培训的,必须填写《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考评人员档案保存期三年。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证书管理资料包括: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购领台帐(进库)、发放台帐(出库),以上表格和台帐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编目归档。考务过程档案以时间为序按鉴定批次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