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1日)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8〕33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政府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第四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