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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合格街区和示范街区活动的通知

  (二)汉字应用基本规范。招牌、广告、橱窗、设施用字符合规范要求,印刷体没有繁体、异体字(属于注册商标、全市连锁的,配放规范副牌),手书繁体、异体字及外文店招配放规范副牌。

  (三)英文用字基本规范。招牌、广告等使用英文的,没有拼写方面的失误和明显的翻译不当,重要公共场所、大型服务单位内的公用服务设施按照统一的英译规范执行。

  三、创建标准

  (一)“合格街区”创建标准

  1.用语用字监测率85%以上(考察原始监测数据材料和图片资料)。

  2.当前批次创建期内(3年)不规范用字整改率50%以上(考察整改前后图片资料)。

  3.用语用字规范率80%以上(现场考察用语用字情况)。

  (二)“示范街区”创建标准

  1.用语用字监测率95%以上(考察原始监测数据材料和图片资料)。

  2.当前批次创建期内(3年)不规范用字整改率70%以上(考察整改前后图片资料)。

  3.用语用字规范率90%以上(现场考察用语用字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对申报创建“合格街区”和“示范街区”工作予以应有的重视,将其作为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申报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要由语委牵头,联合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落实街道、乡镇的责任意识,结合对街道、乡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全面推进申报创建工作。要在街道、乡镇开展创建工作并向区县语委申报的基础上,以区县语委的名义向市语委申报。

  各区县要在全面、深入地开展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合格街区”“示范街区”的申报创建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上海市语言文字应用监测工作规定(试行)》(沪教委语〔2003〕4号)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沪城管〔2007〕2号)的相关要求,通过实施网格化实时监测或街道、社区责任制等,探索建立符合本区县实际的监测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所辖街区全面达到“合格街区”的标准,重要商业街区要努力争创“示范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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